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
为规范和改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,准确评价财政科技资金绩效,更好地发挥科技计划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,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,根据《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》(鄂科技规〔2017〕2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《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》。
第一条 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(以下简称项目)是指咸宁市科技局批准立项,由咸宁市本级及咸宁高新区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,且在一定时间期内实施的项目。
第二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,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公正、实事求是的评价。
第三条 项目验收包括提交申请、审核材料、组织验收、结题评价四个环节。
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后半年内提出验收申请,并提交验收材料。如暂不具备验收条件的,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截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,每个项目申请延迟验收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。
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邀请有资质的专家组成专家组,按照要求开展项目验收工作。
第六条 验收专家组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规范性进行审查,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验收。
第七条 项目验收按计划类别、定期、分领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,根据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意见提出“通过结题”、“不通过结题”的结论。
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视为验收不通过:
1.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有造假行为,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;
2.未经批准,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、项目负责人、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;
3.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未完成任务;
4.多次督促仍未按期提交验收材料。
第九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,市科技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在局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十条 项目验收没通过的,市科技局将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纳入黑名单管理。
咸宁市科学技术局
2018年4月28日